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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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99號
上訴人 黃怡卿
上訴人 林柏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旻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2人上訴利益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