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511號聲請人甲○○
台中縣大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 陳明 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若係後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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