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61號原告 邱盛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而非「苗栗監理站」,應改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補正│││範例如下:││││││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設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 張朝陽 (所長)│││住同上址││││├──┼───────────────────────┤│2│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原告訴請撤銷之交通裁決,是否即為行政訴訟狀所附│││「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年8月6日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應具體表明。│├──┼───────────────────────┤│4│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