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UYNHTHIHUONG(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姓名:「HUYENTHIHUONG」,應更正為:「HUYNHTHIHUONG」。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姓名誤載為「HUYE
NTHIHUONG」,應更正為「「HUYNHTHIHUONG」。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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