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莊裕南 被告 劉振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0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林涵雯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