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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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陳聖初 送達代收人 吳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