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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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劉志華因搶奪、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入監,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65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