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躍寶上列被告因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幫助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