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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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奕蘭 代理人 燕毓青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楊奕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31,318元SL0301315113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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