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松王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元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