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房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原告乙○○、被告甲○○請求請求協同辦理房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民石20鄰533-3號房屋造價(坐落新竹縣五峰鄉石鹿村514地號)。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