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78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告 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78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