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勉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勉諄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勉諄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