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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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7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756號聲請人 張榮
陳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3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0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經訴願程序即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40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後,聲請人曾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4年度裁字第36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登記地籍錯誤、偽造文書,且故意欺騙誤導法官,致原審理違背事實,一再誤判,違背法令法規,不符正義程序云云。核其聲請理由無非就前訴訟程序之實體爭議事項為指摘,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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