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3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陳朝裕
被 告 黃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