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錸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8年3月14日提供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宗佳行即 黃文修 向第三人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3月14日起至
178年3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於90年7月5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後宗佳行即黃文修陸續於①97年6月24日、②97年6月24日、③97年1月21日、④97年5月12日向聲請人購買價金分別為①269,996元、②431,993元、③11,700元、④161,99
7元,合計875,686元之貨品,惟均未依約支付價金,聲請人已就前開債權對宗佳行與相對人取得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
052、12395號確定支付命令,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抵押權受讓設定資料、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052號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促字第12395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支票、出貨通知單、發貨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2月17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38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月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593-11│建│3│全部│乙○○○││0│││││││││││1││││││││││├─┼───┼────┼───┼───┼────────┼─┼──────┼───────┼───────────────┤│0│雲林縣○○○鎮○○街││593-13│雜│46│全部│乙○○○││0│││││││││││2││││││││││├─┼───┼────┼───┼───┼────────┼─┼──────┼───────┼───────────────┤│0│雲林縣○○○鎮○○街││595-7│建│91│全部│乙○○○││0│││││││││││3││││││││││├─┼───┼────┼───┼───┼────────┼─┼──────┼───────┼───────────────┤│0│雲林縣○○○鎮○○街││596-12│建│47│全部│乙○○○││0│││││││││││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