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辛○○
壬○○丑○○○戊○○癸○○子○○庚○○己○○甲○○丁○○乙○○丙○○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煥朝 被告 黃德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