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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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吳馥年 即 扈才珍 之繼承人
吳柏瑩 即扈才珍之繼承人 吳竑杰 即扈才珍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3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經本院107年司催字第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3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25│├──┼──────────┼───────┼──┼──┤│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1│9│├──┼──────────┼───────┼──┼──┤│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7│├──┼──────────┼───────┼──┼──┤│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6│├──┼──────────┼───────┼──┼──┤│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3│├──┼──────────┼───────┼──┼──┤│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0│├──┼──────────┼───────┼──┼──┤│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0│├──┼──────────┼───────┼──┼──┤│8│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4│├──┼──────────┼───────┼──┼──┤│9│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