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聲請人 林柏臣
相對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