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873號

聲請人 林柏臣

相對人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