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債權人 顏瑜萱 代理人 顏禾洋 上列債權人顏瑜萱聲請對債務人 鄒承灝 、 許智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承灝、許智凱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62,497元及其利息等,然債權人並未提出所述就債務人2人之不起訴處分書,依所提出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4823號等之起訴書,該案被告並非本件之債務人,且附表四所載之匯款金額亦與本件請求金額相異,實無從認定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鄒承灝、許智凱有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