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720號上訴人 張進興
莊榮兆 (即承當訴訟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范倚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就其因原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462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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