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劉翼松 被告 朱瓊惠
朱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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