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嘉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3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嘉琪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雖以個人經濟、子女照顧等理由,請求從輕量刑;然原審法院已充分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就量刑應注意事項加以衡量,而所處刑罰較之被告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甫於本案犯罪前7個不到之時,執行完畢),僅高出1個月,並無苛酷不當之虞,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