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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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0號聲請人 錢夏薇 (下稱聲請人)3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錢天智 (下稱相對人)特別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920元(詳如附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如有繳費,僅需補繳不足餘額部分。)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件:
按相對人居住於新竹縣地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108年度新竹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4,391元,為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標準;又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依據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983,680元(計算式:24,391×12×10=2,92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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