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告廣隆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振賢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張仁龍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被告坤業環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林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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