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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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九號
原告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 律師
顏鳳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