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6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鄭伊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洪世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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