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89號債權人 林哲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仁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係黃仁傑個人或鉅鷹工程有限公司,並應敘明債務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本金數額,並敘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之利率、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