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債權人勤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銘 債務人歐普瑞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金佑昇 原名:金正.人債務人 陸宏維 原名: 陸昭 .債務人 許賢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