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楊雅鈴 被告 許瓊丹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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