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尤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溱鎂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是請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請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請以不同方位拍攝:若係房屋、並拍攝清楚門牌號碼)。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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