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曾漢棋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醫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七日、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111年12月22日、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過程,因筆錄記載之內容有所錯漏,為明瞭其全貌,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111年6月7日、111年12月22日、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