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佳雯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債務人黃佳雯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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