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何壽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上善人文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團法人上善人文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原雖設於新北市○○區○○路○○○號1樓,惟於本件聲請前,業已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有本院登記處99證他字第259號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上善人文基金會101年4月19日第4屆第1次董事會簽到單、會議記錄、捐助章程影本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時財團法人上善人文基金會主事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