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如附件所示物品之價額
,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亦未陳明如附件所示物品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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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
│1│電視機CHIMEI│台│1│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村│
││DTL-732E300│││舊厝子22號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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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沙發組3+2+1(│組│1│同上│
││五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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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冰箱SYNCO│台│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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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衣機(TECO│台│1│同上│
││W110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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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烘乾機SANYO│台│1│同上│
││SD-52媽媽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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