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黃思樺 被告 謝明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8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