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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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告訴代理人 林家旗 被告 黃立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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