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柱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金柱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惟辯稱是因為在工作未到庭而被通緝,審酌卷內證據,足認被告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6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本案復覓保無著,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4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固業於104年8月25日宣判,判決被告所犯竊盜罪(共3罪),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由本院另為免訴判決】。惟仍有確保後續之上訴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