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 陳美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美智│台中市豐原郵局│104年10月10│206,000元│Q00000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