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原告 陳建發 被告 陳智文 被告 陳智宏 法定代理人 陳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
3項第6款規定之因特留分所生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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