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石門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商業銀行中台中│104年9月8日│52,500元│TC0000000││││公司江錦華│分行│││││├──┼─────────┼─────────┼──────┼──────┼──────┼──┤│002│金石門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商業銀行中台中│104年11月8日│52,500元│TC0000000││││公司│分行│││││├──┼─────────┼─────────┼──────┼──────┼──────┼──┤│003│金石門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104年10月8日│52,500元│AS0000000││││公司│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