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08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偉國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