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潘邦義 被告 黃佳英
陳芳雪 蔣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24,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款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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