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72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川選任辯護人林詠御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永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4月29日22時43分前某時,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以不詳之方式竊得被害人 周龍祥 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牌後,將之懸掛在其平日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嗣被告騎乘上開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之重型機車(原車號為000-000號),前往宜蘭縣○○市○○路000號,頭戴安全帽及口罩、身著黑色外套、白色布鞋,手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西瓜刀1支及疑似黑色手槍1把等物,進入勝安醫事檢驗所內,並在櫃台前,手持西瓜刀1支及疑似黑色手槍1把(上開疑似黑色手槍1把未扣案)等物向負責人即告訴人 李哲毅 恫稱:「日子不好過且缺錢」,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不能抗拒,遂將皮包內之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交付予被告,被告於強盜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 經警 於108年5月2日17時46分,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在宜蘭縣○○市○○0段000巷0弄0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安全帽1頂、黑色外套1件、白色布鞋1雙、西瓜刀1支,並在其身上扣得現金3萬2,000元(其中千元鈔32張、百元鈔4張)等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永川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被告於109年4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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