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瑞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6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