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債權人 陳奕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怡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匯款30萬300元之匯款收據影本。
㈡陳報30萬300元之計算方式。(依台端所附112年度偵字第35
530號之附件附表序號13-1~13-4之金額不符)㈢提出對債務人林怡軒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
112年度偵字第35530號之附件附表序號13-1~13-4附表記載未有林怡軒)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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