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莊光宏 被告 彭文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