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債權人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昭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裕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電梯修繕費之雙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陳報管理費新臺幣1,800元及電梯修繕費新臺幣1,2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電梯修繕分擔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蔡裕銘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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