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黃意平
吳重賢 林孟緯 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關弘侑
饒孟皓 周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判係以判決之形式為之,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行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