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于祿媛
       陳威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鼎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于祿媛、陳威樺
  係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0,387、49,600元
  ,本件的金額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于祿媛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387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原告于祿媛之請求部
  分核屬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是原告于祿媛部分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55元。
 ㈡原告陳威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600元,惟原告陳威樺
  於本件訴訟係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于祿媛、陳威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錢 燕

更多裁判書